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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杭州万安·景月湾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聂关锄。申请执行人杭州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驹。被执行人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虎。本院在执行杭州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诉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杭州万安·景月湾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杭州万安·景月湾业主委员会称,法院拍卖的景月湾休闲酒吧房产(建筑面积437.43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3916平方米)的所有权系景月湾全体业主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在审查异议过程中,案外人杭州万安·景月湾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杭州万安·景月湾业主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俊助理审判员 吴 昊助理审判员 周培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