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寇宏生与临海市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宏生,临海市世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临海市吉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寇宏生,无业。委托代理人万淑侠、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高家。法定代表人梁再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国敏,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吕段路。法定代表人刘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民,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海市吉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江滨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言兵,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宏生与被告临海市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被告临海市吉钦物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宏生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3275元。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