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结婚以后,被告因其性格暴躁,经常打骂我,我为了孩子一再忍让。我曾起诉离婚,但又撤回起诉。2008年一天被告对我拳打脚踢,我挣脱后回居娘家半年,被告托人说他保证不再打骂我,我心软又相信被告。可是今年6月20日,被告因包粽子一事又採住我头发,用手扇我耳光,并将我衣服拉烂。现我再也不能忍让下去,故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对我和儿子都好,她说我经常打骂她不实,无非是我脾气暴躁些,双方发生过争吵,有时拉扯。这次原告起诉,主要是因我准备出国一事,我在电话里说了她几句,在看望她时发生了争吵,引起她生气才起诉的,其实我心中有她,和她感情并未破裂,我现不同意离婚。被告就其辩解观点,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1991年11月1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吕某甲,现在安徽上学。近年来,原告在××公司当库管员,被告在家种植烤烟等,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少,且因被告脾气暴躁,有时对原告有打、骂行为,致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关系不睦。2010年6月,被告准备出国打工,到××看望原告,次日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拉扯,原告向派出所报警,经民警劝解,被告回家。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经询问原、被告之子吕某,吕某证明父亲在家一人种地十多亩确实不易,他不希望父母离婚。被告在庭审当日,向法庭提交了保证书,保证今后要处处关心和爱护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依法已构成事实婚姻,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审理中被告也有诚意向原告悔过,请求原告谅解,维护家庭团结。如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仍有望和好。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世勇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三锋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