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经书根与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书根,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巩���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经书根,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延利,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书根与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另案解决,申请执行人经书根于2010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巩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审判员 吴献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