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贺某某、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贺某某,陶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2楼A座。法定代表人李战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鹏,北京市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陶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的原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0月16日原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950元。���判长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