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黄彬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黄彬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3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秋士、陈鹏,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彬杉,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彬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彬杉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682.0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6919.6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9682.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3636.67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以上款项暂计60238.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滞纳金变更为2484.1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创富精英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2010年10月信用额度10万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率为日0.5‰;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4月13日起透支,2016年3月25日最后透支31857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透支本金49682.05元、利息6919.66元、滞纳金3636.67元,以上合计60238.38元。还款事实2011年2月2日还款50元,之后陆续还款,2016年3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32000元。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682.05元透支滞纳金2484.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透支利息为6919.66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彬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9682.05元、利息(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透支利息为6919.66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利息以49682.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484.1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彬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旭丹人民陪审员程良生人民陪审员林晓丽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虞雨恒?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