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州民一初字第0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诉被告张新华、苗牢蚌、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东;张新华;苗牢蚌;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01074-1号原告:徐东,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华,男,1957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苗牢蚌,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芮五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诉被告张新华、苗牢蚌、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 琳代理审判员 马怀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瑞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