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12民初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0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10124翟广凤与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广凤;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12民初10124号原告:翟广凤,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元楼村7队144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业园盛宝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经理。原告翟广凤与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合新能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广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广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元;3、支付2018年8、9月工资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后期一职。从进入被告单位之后一直认真工作,被告拖欠工资。多次协调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协合新能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 劳动者 翟广凤 用工单位 协合新能源公司 入职时间 2010年10月 解除合同时间 工作年限 拖欠工资月份及数额 2018年8月份工资2280元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 仲裁情况 2019年9月2日,原告以诉请事由将被告诉至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该委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铜劳人仲不字[2019]第20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其他 协合新能源公司经营困难,自2018年8月底停产歇业,2018年9月18日公告停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调取的被告工人工资单等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欠发工资,本院调取的被告工资计算单能够证实被告欠发原告2018年8月份工资2280元;关于9月份工资,原告称其工作至9月份但未能提供初步证据,且被告公司8月底已停产歇业,故该项请求本院暂不支持,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翟广凤与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二、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翟广凤2018年8月份工资2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苏协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