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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苏少答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答,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苏少答。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村村委会。负责人张智杰,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答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少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344元,下余诉讼费3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