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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2-03

案件名称

孙后连与滕州市西岗镇南荒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后连;滕州市西岗镇南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7244号原告:孙后连,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西岗镇南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祥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后连与被告滕州市西岗镇南荒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孙后连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后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孙后连负担。审判员  郝清柏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