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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102民初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隋海涛、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隋海涛;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63号之一 申请人:隋海涛,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北、枣庄路东丽水花园5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068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泰安路北枣庄路东丽水花园001幢01单元01-402号(产权证号:20××15)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产权证号:20××15)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