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72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2-13
案件名称
王宽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宽;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3民初2342号 原告:王宽,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告:王燕,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原告王宽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燕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燕偿还借款6万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底,被告王燕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宽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10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用各种借口推诿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王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应的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燕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宽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燕于2016年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王燕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到庭对原告举证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王燕向原告王宽借款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偿还借款1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借款未予偿还,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王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宽借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宽负担50元,由被告王燕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娥 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 人民陪审员 张巧荣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珊 书记员赵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