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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2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0

案件名称

樊光文、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光文;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2579号之二申请人樊光文,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刘芳,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樊光文申请执行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光文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862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8.5万元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芳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划拨6410元,已给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刘芳位于辉县市滨河新城小区G2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