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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执2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蔡亮与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亮;龚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亮,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龚晓东,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蔡亮与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书,龚晓东确认结欠蔡亮借款本金45000元,由龚晓东分期归还: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11500元,从2018年8月到2020年4月每月20日前各支付1500元,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元。因龚晓东未按裁定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蔡亮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4000元,余款4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韶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