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982民初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刘传勋、刘尚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传勋;刘尚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68号之一 申请人:刘传勋,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刘尚苍,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刘传勋与被申请人刘尚苍加工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传勋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尚苍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尚苍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刘传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