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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孔庆超、秦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庆超;秦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3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庆超,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秦志刚,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孔庆超与被执行人秦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庆超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一、给付购货款40000元;二、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秦志刚邮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秦志刚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孔庆超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孔庆超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秦志刚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8月1日,经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秦志刚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抵押额44.48万元)暂时无法处置。2020年1月9日该房产已司法查封。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秦志刚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孔庆超。申请执行人孔庆超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孔庆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志刚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志刚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秦志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孔庆超释明,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秦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