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423民初2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2-13
案件名称
王文伦与王成松、无棣县璀璨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伦;王成松;无棣县璀璨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2475号之二原告:王文伦,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成松,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无棣县璀璨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达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原告王文伦与王成松、无棣县璀璨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先予执行7万元医疗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先予执行给原告王文伦医疗费7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贾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