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923执1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李万贯、庞德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万贯;庞德中;郭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23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万贯,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庞德中,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郭小红,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李万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9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85元、执行费88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1.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卷、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的不动产情况,郭小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庞德中有位于大英县】,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 4.到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的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5.向大英县象山镇枣子湾村书记刘健川了解到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已不在该村居住,现居地在云南,在村上有一处宅基地。 6.对被执行人庞德中、郭小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庞德中位于大英县的房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9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085元、执行费887.5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不处置庞德中位于大英县的房产,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