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524执2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傅常春、张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傅常春;张金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2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常春,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常春与被执行人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9451.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分配款35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履行。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林建全 审判员 林竹森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龚贵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