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602民初10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5
案件名称
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溢杉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溢杉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0371号之一 原告: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欣大厦1002-4室。 法定代表人:张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溢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1069室。 法定代表人:杨萍。 被告:上海新联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981号6楼E-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溢杉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64元,合计789元,由原告绍兴东帝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式明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巍 书记员杨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