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0203财保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203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通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五街90-4号。 法定代表人:刘骐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肆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通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新02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50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担保人克拉玛依通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手续依法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通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通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玛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250800元的财产冻结手续; 二、解除担保人克拉玛依通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伟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