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702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田绪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绪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02刑初13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绪超,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牡丹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庄稳、王原豪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绪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绪超及辩护人刘庄稳、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绪超于2019年7月6日04时20分许,无证驾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沿G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纸坊村融客超市路口处,与右前方同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绪超拨打120和122电话,参与救助被害人。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田绪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经山东交院司法鉴定认定,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右侧中部与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左后部接触碰撞。被告人田绪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田绪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田绪超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绪超对受害人积极进行救助,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田绪超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绪超于2019年7月6日04时20分许,无证驾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沿G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纸坊村融客超市路口处,与右前方同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绪超拨打120和122电话,参与救助被害人。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田绪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经山东交院司法鉴定认定,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右侧中部与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左后部接触碰撞。被告人田绪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16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所做关于被害人的法医学户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2证言、被告人田绪超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绪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绪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高右才人民陪审员 李爱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桑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