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04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光荣申请认定贾公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张光荣;贾公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402民特16号申请人:张光荣,女,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银光路73号2单元5号。被申请人:贾公辅,男,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五洲小区10号楼3单元402室。申请人张光荣申请认定贾公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脑梗阻常年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现被申请人全身瘫痪,丧失语言能力及认知能力。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光荣与被申请人贾公辅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全身瘫痪,丧失语言能力及认知能力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申请人申请,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出具的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277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贾公辅目前患脑梗死后遗症。2、被鉴定人贾公辅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专业的鉴定结论认定为准,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出具的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277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贾公辅目前患脑梗死后遗症。2、被鉴定人贾公辅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鉴定意见可以证明贾公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个子女商议后决定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上,本院认定被申请人贾公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光荣为其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贾公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光荣为贾公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雒焕秀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魏才宝书 记 员 袁 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