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402执1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葛松、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松;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02执19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松,男,汉族,1990年5月2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幺铺红旗村四组43号,个体户,身份证号码:522501199005022830。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幺铺镇凉水井村一组50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225011987100128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受理葛松申请执行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葛松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5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及相应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经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安顺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贵GMK650,此车被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经过双方当事人询价议价后,同意将北京现代牌车辆贵GMK650以108000元进行上拍,2019年11月30日该车辆流拍申请执行人葛松同意以一拍价抵偿。经查,该北京现代牌车辆贵GMK650是贷款抵押车,抵押权人系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葛松支付了该车所有未结清贷款17582.76元,抵押权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已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函及相关手续交至我院。本案实现债权费用为拍卖费648元、执行费为2275元、案件受理费为1840元,以上共计为4763元,同时查明该车上多有个违章和罚款,经过贵州省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算共计8300元,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葛松代缴,故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该车辆的抵押债权、罚款后抵偿价值为77354.24元,余款80995.76元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涛暂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葛松,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402执19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林审判员 黄 瑜审判员 何 坤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法官助理鲁德敏书记员熊轩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