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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秦齐与刘春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齐;刘春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3621号 原告:秦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刘春廷,男,199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秦齐与被告刘春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齐负担。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博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