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110执158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兰;高翔;高振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10执158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泉区海山大街与会馆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2869X。法定代表人:王军悌,职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孟庆兰,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高翔,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址同孟庆兰。被执行人:高振朝,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兰、高翔、高振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10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财产表,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高翔偿还申请人借款420万元及利息41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0433元、本案执行费44441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法以(2019)冀0110执158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振朝名下位于桥西区汇新路1号旭城花园旭华园1-3-401号房产及其名下鹿国用(2009)第01-5093号土地及房产,因该房产存在在先查封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土地、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信息,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且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冀0110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国人民陪审员 敦慧丽人民陪审员 牛 乔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