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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7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光;沈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初27181号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2301-02。法定代表人:张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文,广东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23号厂房一层A、B区,二层B区。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董事长。被告:曾光(曾用名汪光宇),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沈娟,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媛、胡巡焕,均系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曾光、沈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文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媛、胡巡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向被告亚泰公司购买设备,被告亚泰公司租回使用并分期向原告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同日,原告还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与被告曾光、沈娟签订保证合同,三被告承诺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足额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亚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曾光、沈娟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经原告催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4665327.77元(已扣除保证金200万元);2、判令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744564.08元(逾期违约金以月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每月欠款金额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4、判令被告曾光、沈娟对被告亚泰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设备到期剩余价值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亚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与原告之间仅有资金空转,缺乏融物属性,实质上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首先,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购买1台高温贴合机,价格为145000000日元,裸机价值折合人民币8956754元。2014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还款,其中每期所还款项包含本金及利息,总额为12009738.25元。涉案设备价值低于本金及利息总额,无法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前,物件所有权属于原告。但前述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其附件抵押物清单明确载明涉案设备的产权人是被告,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也是被告,原告是作为抵押权人的。因此,实质上涉案设备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是以其所有的设备设立抵押权作为担保向禧华公司借款。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赁物虽然有规格型号,但没有产品产地、技术参数等关键产品信息,无法对应具体的租赁物,足以说明原告并没有购买租赁物的意图;2、《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0万元,手续费702000元。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被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从第21期(2016年4月25日)开始,被告偶尔有逾期未足额支付本金的情况,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又累计支付2040007.69元。前述所还款项依次抵扣违约金、利息后,剩余款项应抵扣本金,且最终应扣除保证金和手续费。即被告亚泰公司尚欠未付本金应为2065734.78元(=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应付全部本金5968402元-抵扣款项(1200667.22元)-保证金200万元-手续费702000元),原告诉请有误;3、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发票仅能证明其与代理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能证明涉案律师费已实际支付;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恳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光、沈娟共同辩称:1、同意被告亚泰公司关于其与原告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以及律师费未实际发生的观点;2、原告未对涉案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两被告在原告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3、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协议增加了租金本息总额,被告曾光、沈娟对此不知情,无需对变更增加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根据合同约定,以1000元留购设备是被告亚泰公司的权力,且留购的前提条件是支付完全部本金,现被告亚泰公司没有留购设备的意思表示,留购的条件也未成就,禧华公司主张留购款项毫无依据。综上,恳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提交《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申请办理设备售后回租业务事宜。同日,原告(甲方、买受人、出租人)与被告亚泰公司(乙方、出卖人、承租人)签订编号为禧(回)2014032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份,约定如下主要内容:1、乙方将其自有物件出卖给甲方,同时与甲方签定售后回租合同;2、本合同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计算,共为36个月,分为36个月支付租金;3、第一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2014年8月25日,以后每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自第一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一次顺延的每月25日,最后一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租赁期限届满日;4、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上述所有款项均应在双方约定日期到达指定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5、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当期租金自租金支付日起按每日2‰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乙方逾期支付的款项中先行予以扣除;6、本合同租赁物货价为1000万元,租赁手续费为702000元,租赁保证金200万元;7、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702000元;8、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200万元;9、前款租赁保证金作为一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充抵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退还给乙方;10、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11、若乙方在起租日前提出撤销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12、若乙方逾期支付租赁首付款、租赁费用及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货价10%的违约金;13、乙方累计两期未按本合同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等,构成严重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甲方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甲方收回和处分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14、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1000元的名义价格留购物件,在收到留购价款后,甲方应及时向预防出具《所有权转移确认书》并移交物件相关权证等内容。被告曾光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在上述合同文本的乙方落款处签名。上述合同附件4的《租金支付表》序号栏载有日期、本金、租息(含税)、租金合计的四项,合计栏分别载明本金1000万元、租息(含税)1842580元、租金合计11841580元的内容(具体日期、金额详见该表)。同日,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亚泰公司已验收合格,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及被告亚泰公司要求,被告自继续占有租赁物之日起开始履行合同约定。2016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之一》,约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调整原合同附件4《租金支付表》的租金金额,调整后的每期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按该协议附件1《租金支付表》所列时间及金额执行,原合同附《租金支付表》作废。被告曾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补充协议之一》附件1《租金支付表》序号栏载有日期、本金、租息(含税)、租金合计的四项,合计栏分别载明本金1000万元、租息(含税)2009738.25元、租金合计12009738.25元的内容(具体日期、金额详见该表)。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之二》,约定:自2018年1月25日起调整原补充协议附件1《租金支付表》的租金金额,调整后的每期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按本协议附件1《租金支付表》所列时间及金额执行,原补充协议一附件1《租金支付表》作废;甲方依据原合同已从前期租赁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本协议到期后,甲方不再将前期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本次协议附件1支付租金,则按原合同执行等内容。被告曾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补充协议之二》附件1《租金支付表》序号栏载有日期、本金、租息(含税)、租金合计的四项,合计栏分别载明本金5964300元、租息(含税)353808元、租金合计6318108元的内容(具体日期、金额详见该表)。被告亚泰公司、曾光、沈娟认为申请书及股东会决议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的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2014年7月7日,原告(甲方、抵押权人)与被告亚泰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有:乙方为承租人亚泰公司与甲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向甲方提供位于珠海市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23号的高温贴合机一台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租赁本金、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应付款等内容。该合同附件2《抵押物价值协议》约定该抵押财产作价1000万元整。同日,原、被告就该抵押物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抵押人为被告亚泰公司,抵押权人为原告。被告亚泰公司、曾光、沈娟对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就认为涉案设备的所有权仍归被告亚泰公司,未转移给原告,可印证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之间并非融资租赁关系。同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亚泰公司、曾光、沈娟(均为乙方及均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有:乙方为被告亚泰公司与甲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租赁本金、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应付款等内容。被告亚泰公司、曾光、沈娟对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就认为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之间变更了利息数额,增加了本息总额,被告曾光、沈娟对此不知情,无需对变更部分承责。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亚泰公司支付购买融资租赁设备的款项998733.71元、300万元1245000元、4756266.29元,上述合计10000000元,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开具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海关缴款书、电子回单予以证明。三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但就认为发票是为配合原告而出具的,双方之间不存在设备买卖关系。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委托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合同书》、发票及《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用以证明其为追讨涉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诉讼期间,被告亚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编号为LT110400《合同》、《信用证来单付汇通知书》及《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金支付表,用以证明涉案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8956754元,而租金总额为12009738.25元,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的作用;2、《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登记证书》,用以证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仍归属于被告亚泰公司,从未转移给原告;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用以证明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450007.69元;4、《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亚泰公司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0万元及手续费702000元,该款项应在被告欠付款项中予以扣除;5、银行电子交易回单40份,用以证明被告亚泰公司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向原告还款20笔共计1590000元,其中2016年5月4日向原告还款50000元、2016年6月7日还款30000元、2016年9月18日还款100000元、2016年10月20日还款150000元、2016年11月18日还款150000元、2016年12月22日还款150000元、2017年1月17日还款100000元、2017年2月16日还款180000元、2017年3月15日还款180000元、2017年4月26日还款50000元、2017年5月27日还款50000元、2017年6月15日还款50000元、2017年7月20日还款60000元、2017年8月21日还款50000元、2017年9月21日还款50000元、2017年10月24日还款50000元、2017年11月16日还款50000元、2017年12月29日还款50000元,2018年1月25日还款450007.69元、2018年5月15日还款30000元、2018年7月30日还款10000元。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就认为:1、正是因为担保租赁物的价值低于租息总额,为了保证原告的债权才要求三被告提交相应的足额担保;2、抵押情况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3、手续费不能抵扣欠款,保证不能事先扣除,应在计算完全部本息、违约金之后再进行扣减。被告曾光、沈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并认可被告亚泰公司的证明目的。被告曾光、沈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编号为禧抵2014032701号《抵押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对被告亚泰公司名下的高温贴合机享有抵押权,原告未对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被告曾光、沈娟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禧回2014032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4、《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以协议一变更租息金额为2009738.25元,以协议二变更租金支付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沈娟对此不知情,对变更后的债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曾光在相应的补充协议以被告亚泰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名,其与被告沈娟是夫妻关系,两人实际上共同经营被告亚泰公司,故被告曾光、沈娟称对涉案债务变更不知情不是事实,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亚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确认被告曾光、沈娟的证明内容。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亚泰公司自2016年4月份出现逾期,其后虽然陆续支付,但都没有足额清偿。被告亚泰公司确认自2016年4月25日起未足额支付,但就表示其已于2016年5月4日起陆续还款21笔共计2040007.69元,并提供《亚泰公司应承担违约金及尚欠本金及利息计算明细表》一份。原告还表示其与被告之间共有两案件纠纷,两案还款未作备注,故其中有关本案的还款金额需庭后核实。在本院限定时间内,原告未向本院相关还款说明。原告还表示其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律师费凭证是两案的,另外一案未主张律师费,本案律师费为10万元。被告亚泰公司认为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金额与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金额及转账凭证金额均不相符。关于保证问题,被告曾光表示其在补充协议一、二的签名是以被告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作出的,并非以保证人的名义,该签名行为不应视为其本人同意合同变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关于本案系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亚泰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自制《租金违约金计算表》及被告亚泰公司提供的自制《亚泰公司尚欠款项计算明细》均显示被告亚泰公司自2016年4月开始逾期,被告亚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自2016年4月25日未足额还款,本院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自2016年4月25日起逾期予以确认。此外,虽然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时间、金额进行了变更,但其后被告亚泰公司并未依据该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故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亚泰公司应按原合同即《补充协议一》附件1《租金支付表》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庭审中,被告亚泰公司已提供相关银行流水单证明其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陆续还款21笔共计2040007.69元,原告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对账情况,亦未作出相反的抗辩,故本院采信被告亚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认定该公司就本案向原告还款共计2040007.69元,上述款项按“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减后,被告亚泰公司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尚欠的租金本金为5780709.58元,租金利息43580.16元,具体扣减情况详见本判决《附表一》。又鉴于被告亚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应在未付租金中扣减。综上,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亚泰公司尚欠租金为3824289.74元(=租金本金5780709.58元+租金利息43580.16元-200万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至于被告抗辩其缴纳的租赁手续费应从尚欠款项中扣除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为基数(包含本金及租息),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本院综合被告亚泰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违约程度及当前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以每期应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又鉴于被告亚泰公司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曾向原告还款2040007.69元,该款项应按“违约金-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进行扣减(具体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利率标准等详见本判决附表一)。经核算,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尚欠违约金为900288.3元。至于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欠付租金382428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律师费问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原告因追究被告亚泰公司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本案中亦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足以证明本案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万元,有合同及事实的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曾光、沈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曾光、沈娟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亚泰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保证人愿对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承租人物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随后原告与被告亚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租金支付表》载明的本金、租息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租金总额,且已实际履行;前述《补充协议一》中有被告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曾光的签名,被告曾光抗辩对上述变更不知情,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沈娟,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主合同内容变更经过了被告沈娟的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曾光应依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租金支付表》项下应付租金及所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扣减情况详见附表一),被告沈娟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租金支付表》项下应付租金及所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扣减情况详见附表二),即:截止至2017年7月30日的租金本金2405556.88元,租金利息0元,违约金529785.35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本金240555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关于留购费1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有权以1000元的名义价格留购物件,该条款为权利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在被告亚泰公司未表示行使该项留购权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曾光、沈娟对该1000元留购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24289.74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900288.3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欠付租金382428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曾光对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光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沈娟就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租金本金2405556.88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7月30日,违约金为529785.35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租金本金2405556.88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沈娟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沈娟对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70元,由原告广东禧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460元,由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光、沈娟共同负担59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段腊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家杰张美婷附表一: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租金本金、租金利息及违约金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违约金计算基数(本金) 违约金(年利率24%) 当期利息(元) 尚欠利息(元)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5月4日 108819 652.91 60759.27   2019年5月4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652.91,剩余的49347.09元抵扣利息60759.27   11412.18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25日 108819 1450.92     2016年5月26日 2016年6月7日 218585=(108819+109766) 1748.68 59651.28   2016年6月7日 还款30000元,抵扣违约金3199.6(=1450.92+1748.68),剩余的26800.4元抵扣利息71063.46(=11412.18+59651.28),尚欠利息44263.06   44263.06 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25 218585 2477.3     2016年6月26日 2016年7月25日 329306(=218585+110721) 6366.58 58533.93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9月18日 1492513(=329306+579084+584123) 53730.47 57407.22+51511.59   2016年9月18日 还款100000元,抵扣违约金62574.35(=2477.3+6366.58+53730.47),剩余的37425.65元抵扣利息211715.8(44263.06+58533.93+57407.22+51511.59),尚欠利息174290.15   174290.15 2016年9月19日 2016年9月25日 1492513 5970.05     2016年9月26日 2016年10月20日 2081718(=1492513+589205) 33307.49 45565.65   2016年10月20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39277.54(=5970.05+33307.49),剩余的110722.46元抵扣利息219855.8(174290.15+45565.65),尚欠利息109133.34   109133.34 2016年10月21日 2016年10月25日 2081718 5551.25     2016年10月26日 2016年11月18日 2676050(=2081718+594332) 41032.77 39567.06   2016年11月18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46584.02(=5551.25+41032.77),剩余的103415.98元抵扣利息148700.4(=109133.34+39567.06),尚欠利息45284.42   45284.42 201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 2676050 10704.2     2016年11月26日 2016年12月22日 3275553(=2676050+599503) 56776.25 33516.99   2016年12月22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67480.45(=10704.2+56776.25),剩余的82519.55元抵扣利息78801.45(=45284.42+33516.99),剩余3718.1抵扣本金   0 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25日 3271834.9(=3275553-3718.1) 4362.45     2016年12月26日 2017年1月17 3876554.9(=3271834.9+604720) 56856.14 27413.1   2017年1月17日 还款100000元,抵扣违约金61218.59(=4362.45+56856.14),剩余的38781.41元抵扣利息27413.1,剩余11368.31抵扣本金   0 2017年1月18日 2017年1月25日 3865186.59(=3876554.9-11368.31) 18037.54     2017年1月26日 2017年2月16日 4168517.59(=3865186.59+303331) 58359.25 21257.73   2017年2月16日 还款180000元,抵扣违约金76396.79(=18037.54+58359.25),剩余的103603.21元抵扣利息21257.73,剩余82345.48抵扣本金   0 2017年2月17日 2017年2月25日 4086172.11(=4168517.59-82345.48) 21792.92     2017年2月26日 2017年3月15日 4392143.11(=4086172.11+305971) 49777.62 18168.93   2017年3月15日 还款180000元,抵扣违约金71570.54(=21792.92+49777.62),剩余的108429.46元抵扣利息18168.93,剩余的90260.53元抵扣本金   0 2017年3月16日 2017年3月25日 4301882.58(=4392143.11-90260.53) 25811.3     2017年3月26日 2017年4月25日 4610515.58(=4301882.58+308633) 92210.31 15054.39   2017年4月26日 2016年4月26日 4921833.58(=4610515.58+311318) 3281.22 11912.94   2017年4月26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21302.83(=25811.3+92210.31+3281.22),尚欠违约金71302.83   26967.33(=15054.39+11912.94)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5月25日 4921833.58 91874.23     2017年5月26日 2017年5月27日 5235860.58(=4921833.58+314027) 3490.57 8743.41   2017年5月27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66667.63(=71302.83+91874.23+3490.57),尚欠违约金116667.63   35710.74(=26967.33+8743.41) 2017年5月28日 2017年6月15日 5235860.58 62830.33     2017年6月15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79497.96(=116667.63+62830.33),尚欠违约金129497.96   35710.74 2017年6月16日 2017年6月25日 5235860.58 31415.16     2017年6月26日 2017年7月20日 5552619.58(=5235860.58+316759) 88841.91 5546.97   2017年7月20日 还款60000元,抵扣违约金290411.08(=129497.96+31415.16+88841.91),尚欠违约金230411.08   41257.71(=35710.74+5546.97) 2017年7月21日 2017年7月25日 5552619.58 14806.99     2017年7月26日 2017年8月21日 5780709.58(=5552619.58+228090) 100198.97 2322.45   2017年8月21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345417.04(=230411.08+14806.99+100198.97),尚欠违约金295417.04   43580.16(=41257.71+2322.45) 2017年8月22日 2017年9月21日 5780709.58 115614.19     2017年9月21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411031.23(=295417.04+115614.19)元,尚欠违约金361031.23   43580.16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10月24日 5780709.58 123321.8     2017年10月24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484353.03(=361031.23+123321.8)元,尚欠违约金434353.03   43580.16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11月16日 5780709.58 84783.74     2017年11月16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519136.77(=434353.03+84783.74),尚欠违约金469136.77   43580.16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2月29日 5780709.58 161859.87     2017年12月29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630996.64(=469136.77+161859.87),尚欠违约金580996.64   43580.16 2017年12月30日 2018年1月25日 5780709.58 100198.97     2018年1月25日 还款450007.69元,抵扣违约金681195.61(=580996.64+100198.97),尚欠违约金231187.92   43580.16 2018年1月26日 2018年5月15日 5780709.58 420064.9     2018年5月15日 还款30000元,抵扣违约金651252.82(=231187.92+420064.9),尚欠违约金621252.82   43580.16 2018年5月16日 2018年7月30日 5780709.58 289035.48     2018年7月30日 还款10000元,抵扣违约金910288.3(=621252.82+289035.48),尚欠违约金900288.3   43580.16 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亚泰公司尚欠租金本金5780709.58元,租金利息43580.16元,违约金900288.3元。又鉴于被告亚泰已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该款项在未付租金扣减后尚欠3824289.74元(=租金本金5780709.58元+租金利息43580.16元-200万元) 附表二: 被告沈娟承责款项计算明细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违约金计算基数(本金) 违约金(年利率24%) 当期利息(元) 尚欠利息(元)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5月4日 282456 1694.74 45681.48   2019年5月4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694.74,剩余的48305.26元抵扣利息45681.48,剩余2623.78抵扣本金   0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25日 279832.22(=282456-2623.78) 3731.10     2016年5月26日 2016年6月7日 564583.22=(279832.22+284751) 4516.68 42996.33   2016年6月7日 还款30000元,抵扣违约金8247.78(=3731.1+4516.68),剩余的21752.22元抵扣利息42996.33,尚欠利息21244.11   21244.11 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25日 564583.22 6398.61     2016年6月26日 2016年7月25日 851647.22(=564583.22+287064) 16465.18 40290.12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9月18日 1432792.22(=851647.22+289397+291748) 51580.52 37560.51+34809.84   2016年9月18日 还款100000元,抵扣违约金74444.31(=6398.61+16465.18+51580.52),剩余的25555.69元抵扣利息133904.58(=21244.11+40290.12+37560.51+34809.84),尚欠利息108348.89   108348.89 2016年9月19日 2016年9月25日 1432792.22 5731.17     2016年9月26日 2016年10月20日 1726910.22(=1432792.22+294118) 27630.56 32036.94   2016年10月20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33361.73(=5731.17+27630.56),剩余的116638.27元抵扣利息140385.83(108348.89+32036.94),尚欠利息23747.56   23747.56 2016年10月21日 2016年10月25日 1726910.22 4605.09     2016年10月26日 2016年11月18日 2023418.22(=1726910.22+296508) 31025.75 29240.64   2016年11月18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35630.84(=4605.09+31025.75),剩余的125660.58元抵扣利息52988.2(=23747.56+29240.64),尚欠利息72672.38   72672.38 201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 2023418.22 8093.67     2016年11月26日 2016年12月22日 2322335.22(=2023418.22+298917) 40253.81 26422.11   2016年12月22日 还款150000元,抵扣违约金48347.48(=8093.67+40253.81),剩余的101652.52元抵扣利息99094.49(=72672.38+26422.11),剩余2558.03抵扣本金   0 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25日 2319777.19(=2322335.22-2558.03) 3093.04     2016年12月26日 2017年1月17 2621123.19(=2319777.19+301346) 38443.14 23580.18   2017年1月17日 还款100000元,抵扣违约金41536.18(=3093.04+38443.14),剩余的58463.82元抵扣利息23580.18,剩余34883.64抵扣本金     2017年1月18日 2017年1月25日 2586239.55(=2621123.19-34883.64) 12069.12     2017年1月26日 2017年2月16日 2890034.55(=2586239.55+303795) 40460.48 20714.85   2017年2月16日 还款180000元,抵扣违约金52529.6(=12069.12+40460.48),剩余的127470.4元抵扣利息20714.85,剩余106755.55抵扣本金   0 2017年2月17日 2017年2月25日 2783279(=2890034.55-106755.55) 14844.15     2017年2月26日 2017年3月15日 3089542(=2783279+306263) 35014.81 17827.29   2017年3月15日 还款180000元,抵扣违约金49858.96(=14844.15+35014.81),剩余的130141.04元抵扣利息17827.29,剩余的112313.75元抵扣本金   0 2017年3月16日 2017年3月25日 2977228.25(=3089542-112313.75) 17863.37     2017年3月26日 2017年4月25日 3285979.25(=2977228.25+308751) 65719.59 14916.33   2017年4月26日 2016年4月26日 3597239.25(=3285979.25+311260) 2398.16 11980.8   2017年4月26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85981.12(=17863.37+65719.59+2398.16),尚欠违约金35981.12   26897.13(=14916.33+11980.8)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5月25日 3597239.25 67148.47     2017年5月26日 2017年5月27日 3911028.25(=3597239.25+313789) 2607.35 9021.87   2017年5月27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05736.94(=35981.12+67148.47+2607.35),尚欠违约金55736.94   35989.2(=26967.33+9021.87) 2017年5月28日 2017年6月15日 3911028.25 46932.34     2017年6月15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02669.28(=55736.94+46932.34),尚欠违约金52669.28   35989.2 2017年6月16日 2017年6月25日 3911028.25 23466.17     2017年6月26日 2017年7月20日 4227367.25(=3911028.25+316339) 67637.88 6038.37   2017年7月20日 还款60000元,抵扣违约金143773.33(=52669.28+23466.17+67637.88),尚欠违约金83773.33   42027.57(=35989.2+6038.37) 2017年7月21日 2017年7月25日 4227367.25 11272.98     2017年7月26日 2017年8月21日 4546275.25(=4227367.25+318908) 78802.1 3032.64   2017年8月21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73848.41(=83773.33+11272.98+78802.1),尚欠违约金123848.41   45060.21(=42027.57+3032.64) 2017年8月22日 2017年9月21日 4546275.25 90925.51     2017年9月21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214773.92(=123848.41+90925.51)元,尚欠违约金164773.92   45060.21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10月24日 4546275.25 96987.21     2017年10月24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271761.13(=164773.92+96987.21)元,尚欠违约金121761.13   45060.21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11月16日 4546275.25 66678.7     2017年11月16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188439.8(=121761.13+66678.7),尚欠违约金138439.8   45060.21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2月29日 4546275.25 127295.71     2017年12月29日 还款50000元,抵扣违约金265735.51(=138439.8+127295.71),尚欠违约金215735.51   45060.21 2017年12月30日 2018年1月25日 4546275.25 48493.6     2018年1月25日 还款450007.69元,抵扣违约金264229.11(=215735.51+48493.6),剩余185778.58抵扣利息45060.21,剩余140718.37抵扣本金   0 2018年1月26日 2018年5月15日 4405556.88(=4546275.25-140718.37) 349507.51     2018年5月15日 还款30000元,抵扣违约金349507.51,尚欠违约金319507.51   0 2018年5月16日 2018年7月30日 4405556.88 220277.84     2018年7月30日 还款10000元,抵扣违约金539785.35(=319507.51+220277.84),尚欠违约金529785.35   0 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沈娟尚欠租金本金4405556.88元,租金利息0元,违约金529785.35元。又鉴于被告亚泰已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该款项在租金本金扣减后尚欠2405556.88元(=4405556.88元-200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