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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40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14012周亚强与陈明强、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亚强;陈明强;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4012号原告:周亚强,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陈明强,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吴建国,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亚强与被告陈明强、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亚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周亚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周亚强负担。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