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52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23民初103号申请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4幢5层501-516、518室。法定代表人:郑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小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957.4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65957.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鑫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