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士兴与赵景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兴,赵景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李士兴。被告赵景会。本院在审理李士兴诉赵景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栋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