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9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吴小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吴小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财保2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BXD0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王明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敏,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小双,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小双名下的银行存款127316.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吴小双名下的银行存款127316.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157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小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