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礼顺与罗勇、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顺,罗勇,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1-1号原告郑礼顺,县水头村清溪村。委托代理人毛劲松,。被告罗勇,市镇雄县湾头村民小组10号。被告耿勇,市怀远县河溜镇劳庙村一连8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郑礼顺诉被告罗勇、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礼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耿勇所有的浙G×××××汽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礼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耿勇所有的浙G×××××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