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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礼顺与罗勇、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顺,罗勇,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71-1号原告郑礼顺,县水头村清溪村。委托代理人毛劲松,。被告罗勇,市镇雄县湾头村民小组10号。被告耿勇,市怀远县河溜镇劳庙村一连8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郑礼顺诉被告罗勇、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礼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耿勇所有的浙G×××××汽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礼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耿勇所有的浙G×××××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