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92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陶有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有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923刑初15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陶有苟,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云检刑诉(2019)27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4日20时09分许,被告人陶有苟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1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有鲁××、陶××二人)沿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黄香大道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陶有苟、鲁××、陶××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内,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陶有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有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有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陶有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关 永 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