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07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吴秋香申请执行何大胜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秋香;何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吴秋香被执行人何大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大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大胜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力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