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安民诉被告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新行初字第1号原告孙安民。被告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委托代理人郭伟波。委托代理人XX。原告孙安民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民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