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102民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5-25
案件名称
山东中龙木业有限公司、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龙木业有限公司;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华大木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FXMW7F。 法定代表人:林玉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韵,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贵和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XT3G4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金额为8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金额为8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