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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加炎与吕冠珠、冯文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炎,吕冠珠,冯文彪,冯志梁,冯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2号原告:陈加炎。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吕冠珠。被告:冯文彪。被告:冯志梁。被告:冯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炎诉被告吕冠珠、冯文彪、冯志梁、冯丽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10年1月8日的庭审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陈加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