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加炎与吕冠珠、冯文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炎,吕冠珠,冯文彪,冯志梁,冯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92号原告:陈加炎。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吕冠珠。被告:冯文彪。被告:冯志梁。被告:冯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炎诉被告吕冠珠、冯文彪、冯志梁、冯丽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10年1月8日的庭审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陈加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