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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民一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孙涛与孙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111号原告:孙涛。被告: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孙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撤诉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朱勤根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