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22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国锋与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国锋;陈华仔;陈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谭国锋,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执行人:陈华仔,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执行人:陈贤英,女,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申请执行人谭国锋与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湘022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国锋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3日向陈华仔、陈贤英邮寄传票进行传唤,其未到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5日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我院将陈华仔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8600元扣划至本案账户,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谭国锋办理领款手续,其他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15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的盈利、分红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19年11月1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暂无公积金信息。2019年11月15日向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无房产登记信息。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国锋。我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国锋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2019年12月19日对执行人陈华仔、陈贤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谭国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8420元,暂执行到位586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黄胜文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建升 书 记 员 刘启炫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