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在一次电话中无意认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和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日,育子张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志趣等各方面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原被告难以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7600元。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日,育子张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儿子,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