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东君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23号王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君。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东君涉嫌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汴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东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王东君所退贪污款4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东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汴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汤 小 龙代理审判员 李 雅 奇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照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