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冠波与史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波,史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62号原告:陈冠波,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史科学,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冠波诉被告史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科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国 文审 判 员 王���治代理审判员 孙 赟 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 珊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