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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芮发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芮发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9号原告: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朱家泾村朱建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蒋厚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芮发清。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钱山下村小山头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5041314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厚龙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