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武斌与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斌,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赵武斌,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斌与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佳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斌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武斌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0一0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张卜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