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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街××号。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负责人:章某某。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浙a×××××汽车,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20万,保险期限为2007年7月6日至2008年7月5日,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2008年1月4日,原告驾驶员徐某某驾驶该车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路附近施工工地内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杭州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经被告派员查勘定损后,对事故车进行了修理,支出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合计19761.5元,另支出施救费800元,合计20561.5元。2008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请保险赔偿,被告至今未予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9761.5元,施救费800元,合计20561.5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主体资格依据上的名称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其起诉所列的被告名称不一致,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