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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陈洪亮申请执行四川中油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洪亮;四川中油天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亮被执行人四川中油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游劳人仲案(2019)21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油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油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04161元(执行费14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力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