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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倪衍祥与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衍祥,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衍祥。委托代理人李素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何炳福。倪衍祥因诉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履行职业病诊断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绍越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倪衍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倪衍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倪衍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衍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