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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姜伟、许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伟;许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生于1983年3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是镇平县。被执行人:许书军,男,生于1959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姜伟与被执行人许书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132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13921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以司法专递、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三十日的措施。四、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2万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长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