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剑玲与被上诉人王锋、原审被告杨仲春、叶根龙、王锋与叶剑玲、杨仲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剑玲,叶剑玲与被上诉人王锋、原审被告杨仲春、叶根龙,王锋,杨仲春,叶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剑玲,汉族,住青田县高市乡临江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汉族,住青田县鹤城镇塔山小区**幢*单元***室。原审被告杨仲春,田县鹤城镇侨中小区17幢5号。原审被告叶根龙,县高市乡富溶路129号。上诉人叶剑玲与被上诉人王锋、原审被告杨仲春、叶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叶剑玲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丽青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海亮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