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311司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宋大本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宋大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川0311司救执6号 救助申请人:宋大本,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救助申请人宋大本以其在与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陶瓷公司)执行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12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提交了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救助申请人宋大本于2017年2月15日开始金海陶瓷公司从事磨边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7年6月13日,救助申请人宋大本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18年12月28日,经沿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海陶瓷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救助申请人宋大本120,000元,由于金海陶瓷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2019年11月12日,救助申请人宋大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金海陶瓷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宋大本于2017年2月15日开始在金海陶瓷公司从事磨边工作,2017年6月13日,宋大本在上班时间发生工伤,摔伤右膝盖,后经沿滩区人民医院治疗,并经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经过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宋大本向沿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达成调解协议,金海陶瓷有公司赔偿宋大本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金海陶瓷公司未履行义务,2019年11月12日,宋大本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0311执825号,由于被执行人金海陶瓷公司现已停产,执行尚未到位。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金海陶瓷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宋大本在工作中受伤,因伤致残,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肢体残疾为四级残疾,劳动能力下降,家里靠其配偶上班工作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和来源,救助申请人宋大本还有正在上小学的女儿需抚养,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以及《自贡市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并结合救助申请人宋大本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宋大本国家司法救助金5,393.00元。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